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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法律法规
来源:web   日期: 2018-10-30 16:53:12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会计咨询与会计服务,以下为我司提供服务:

  1、代理记账提供政策咨询,促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不仅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税务、财务、会计、工商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使委托人的经济活动在遵纪守法前提下健康有序地进行。

  2、提供业务咨询,促进经济效益提高3、提供信息咨询,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二、投资咨询代办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手续;协助企业拟定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进行投资环境评价;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的剪辑分析。

  3、管理决策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包括经营决策咨询、营销决策咨询、生产决策咨询、存货决策咨询、设备购买决策咨询等。

  4、会计审计顾问担任会计审计顾问,要解答委托人在日常会计业务和内部审计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代办一般纳税人认证;

  2.代办纳税申报事宜;

  3.担任常年税务、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4.代理建帐、记帐、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

  5.代办减税、退税、免税事项;

  6.代办财产损失、投资损失鉴证,代办报批手续;

  7.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8.培训财务人员税收、会计等专业知识;

  9.协助企业进行改组、改造,设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10.开展网上税收,财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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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具有下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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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会计资料分析、提供加强企业管理建议的能力;

  5.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协调处理单项案例的能力;

  6.有一支能够运用计算机记帐或网上记帐、网上申报的会计队伍。

  本公司承接中小型企业、非公有经济、个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全面代理工作,客户只需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与本公司工作人员建立业务关系,其他一切建帐、算帐、记帐、报税工作均由本公司派人完成。本公司将热忱为您服务,为贵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助一臂之力。

  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随着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也日益被企业经营者关注和重视。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如何利用税收筹划来达到减少企业纳税支出的目的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事实上,如果可以增加税后经济利润的话,往往也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加,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福利。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就是可以进一步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这个层面来说,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纳税负担,进而还可以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得不说,当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还是非常严峻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依旧值得被重点关注。可以说,在税收筹划这个问题上,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体系,所以未来所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企业税收筹划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举措,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掌握企业税收筹划这一重要法宝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实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标。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是需要纳入到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去的,这样才能使税务筹划得到落实和执行,从而使税务筹划发挥其应有效用。

  但是,在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很多筹划策略和方法运用不当也是个大问题,从而极易给企业带来财税风险。因而,财务、税务人才建设也需要加大力度。同时,税收征管环节的一些细节也是需要不断优化的,这一切对财务人员的要求可以说是非常之高。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特别关注工商、财税政策,并寻求专业人士进行税务筹划指导,还有就是懂得选择科学合理的企业税收筹划方式。这样,企业税收筹划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既然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呢?

  可以说,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如果说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可以积极掌握税法的变化和最新动态,那么其往往可以更好地处理税务筹划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对税务筹划有更深入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化解纳税争议,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其实,在实际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问题,财务、税务人员需要不断深入学习才可以帮助企业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体系。有了企业税收筹划,可以让员工、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达到适度平衡,同时也可以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受到良好保护。

  如何理性对待、充分享受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的实惠,成为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契机。企业应考虑目前的税负、上下游合作伙伴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要转、什么时间转登记。从长期发展来看,企业还需测算好税负,慎重权衡是否转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符合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该文件只是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多一个选项,并非一定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在决定转登记前要算清“税负账”。

  测算税负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受适用税率和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而适用税率一般固定不变,但当期能够取得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往往是个变量,从而影响当期实际税负。

  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为400万元,且符合转登记相关条件,适用税率为16%(按5月1日后测算,下同)。上游企业所提供的货物金额共计350万元(不含税),提供税率为16%的抵扣凭证。若A企业当期无库存、无销售退货及无留抵等情况下,经测算,增值税实际税负为2%[(400-350)×16%÷400

  ],低于转登记后的3%,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转登记。但是,若上游企业已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A企业在不改变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从上游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5万元(350×3%),那么A企业税负就会上升为13.4%[(400×16%-10.5)÷400]。这就意味着,A企业需要调整进货渠道,或者用压低进货价格来弥补高税负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转登记则会成为A企业无奈的选择。

  是否转登记需衡量最终税负

  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凭证通过抵扣确认的,可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作纳税调整。该公告同时规定,对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税负高于3%,且符合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除了考虑库存货外,还要对本企业应取得未取得抵扣税额(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可抵扣税额、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及中止或者退回等因素综合测算,得出最终实际税负后,再决定是否转登记。

  是否转登记还需综合考量

  在选择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往往还会面临因增值税负及进项抵扣等因素,所带来企业现金净流量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差异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的下游客户。如果下游客户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转登记后不能向下游一般纳税人客户提供税率为16%的抵扣凭证,客户同样会用压低进货价格等办法来分享新政策“红利”。如果企业原客户以个人终端客户及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且税负高于3%,在排除其他因素情况下,若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之,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不能盲目跟风,贸然转小规模纳税人。在选择转登记前,首先要清算好本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其次要测算本企业应纳增值纳税所造成的成本变动对企业所得的影响,最后还要充分考虑与客户间价格让渡等损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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