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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来源:web   日期: 2018-10-30 16:52:50   文字大小: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必备登记事项之一,须记载于公司的营业执照。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资本。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实行了折衷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相应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作了区分,在公司登记事项中以认缴总额登记注册资本,以实缴总额登记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确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标准,发挥着保障公司信用和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实缴登记制下,登记机关将注册资本列入经济管理范畴,规定设立时必须向政府申报并记载于公司的营业执照,主要是为表明注册资本总量的确定性及注册资本的公示性,体现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限制性要求。

  《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还应评估作价,这些看似严密、强制规范性强的验资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事后制约机制而徒有其表,虚假验资、评估不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出资方式、期限规定依然严格。虽然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作了修改完善,但仍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过分强调出资标的价值的可确定性和可转移性,忽视了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过分强调出资的到位率,忽视了公司投资建设进程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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